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机关将通过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zjj.shangqiu.gov.cn)、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化工作领导组
办公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0-3390777
通信地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76100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投递到指定信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大厅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大厅提出当面申请,由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 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 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取方法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住房和建设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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