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58XP-2022-000001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目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目录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12 |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
实施对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楼506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3390827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3390811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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